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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汀、雁翔:论道安对僧团管理的建设
发布时间:2012-08-25 09:43  |  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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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道安对僧团管理的建设
周湘 雁翔
 
 

周汀、雁翔:论道安对僧团管理的建设(图1)
道安大师

 
 
 
       释道安,东晋人,生于永嘉六年(312),卒于太元十年(385)。俗姓卫,常山扶柳人,家世奉儒,幼年丧亲,为外兄孔氏所养,自小聪慧过人,年12出家。因形貌甚丑,不被师所重,苦役数年后方乃向师求道。后受具并游学邺城,入佛图澄门下。后游方学道,避难隐于濩泽。又学《阴持入经》于大阳竺法济与支昙。其后与同学竺法汰憩于飞龙山,又于太行恒山立寺建塔。年45复住冀部受都寺。不久,又因石氏之末国运危,即西迁牵口山。又因冉闵之乱,遂复率众人入王屋女休山。晋哀帝兴宁三年(365),渡河依陆浑,俄而遇慕容俊逼陆浑,遂南投襄阳,客居十五载。晋孝武帝太元四年(379)二月,苻丕攻克襄阳,道安北上长安。太元十年(385),年74卒于长安。但据汤用彤先生研究,道安避难濩泽,隐居飞龙山,太行立寺,应在石虎死后,乃是因冉闵之难。[1]
 
       一、历史背景
 
       佛教自汉哀帝元寿元年(公元前2年)传入汉地,初期并无汉人出家,如《高僧传·竺佛图澄传》载:“往汉明感梦初传其道。唯听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。其汉人皆不得出家。魏承汉制亦修前轨。”[2]汉明帝生活于公元25年至75年,魏国存在于公元220年至265年,可见佛法初传时汉地全为西域僧人。曹魏时期早已有私度出家者,嘉平年间昙摩迦罗为千人受戒,汉地始有如“朱世行”等出家人。后又由于后赵时期佛图澄的弘化,以及石虎时期(建武元年335年)的诏令:“苟事无亏何拘前代。其夷赵百蛮,有舍其淫祀乐事佛者,悉听为道。”[3]结果“方信澄诫,澄道化既行,民多奉佛,皆营造寺庙相竞出家。真伪混淆多生愆过”[4],故“于是慢戒之徒因之以厉。”正因为历代西域僧人的弘化,并且得到王权的正式认可,使汉地僧人数量亦逐渐增加。但佛法初传时期戒律翻译不全,东汉至曹魏之初,汉地僧人并无归戒行为,仅仅是剃须发、着缦衣。虽嘉平元年(250)西域来华僧人昙摩迦罗翻译出《僧祇戒心》以及昙无谛译出《昙无德羯磨》,但此时慢戒、犯戒现象依然十分泛滥。
总的来说,自两汉之际至三国末期及西晋,佛教五部广律无一译出,仅有零散的戒条,因而汉地僧人并无完全如法的出家、归戒之举,仅仅是离于世俗、行基本戒律和儒家道德规范的修行人。
 
       二、道安僧团管理建设具体措施
 
       东晋时期,如前所说,洛阳佛图澄僧团“受业追游常有数百。前后门徒几且一万” 。“澄自说生处去邺九万余里,弃家入道一百九年,酒不逾齿过中不食,非戒不履无欲无求。”[5]可见当时其僧团的发达不仅因为其佛学造诣,还因其持戒严谨。从这一点上看,佛图澄对道安影响巨大。据《高僧传·释道安》载“至年四十五复还冀部,住受都寺,徒众数百,常宣法化。”[6]“既至住长安五重寺,僧众数千,大弘法化。”[7]“习凿齿与谢安书云,来此见释道安,故是远胜非常道士。师徒数百,斋讲不倦,无变化伎术可以惑常人之耳目,无重威大势可以整群小之参差,而师徒肃肃,自相尊敬,洋洋济济。乃是吾由来所未见。”[8]从上可知,道安僧团常数几百,甚至数千,但却十分严肃整齐。考其关于僧团管理的建设,大致可分为以下三方面:一、提出沙门以释为姓,促进僧团认同,彰显僧团特色。二、传译戒律,创制僧尼规范,确立制度化的僧团管理制度,并严于持戒。
 
       1、提出沙门以释为姓,促进僧团认同,彰显僧团特色
 
       汉魏西晋时期,佛法初传,汉地僧人落发出家,皆从师姓,因而姓氏混杂,于是道安提出:出家人莫不尊于释迦牟尼,应以释氏为姓。后来,道安得《增一阿含经》,证其说之合理性,此制便成为中国千年不变的永式。梁慧皎的高僧传载:“初魏晋沙门依师为姓,故姓各不同。安以为大师之本莫尊释迦,乃以释命氏。后获增一阿含,果称四河入海无复河名,四姓为沙门皆称释种。既悬与经符,遂为永式。”[9]佛法在印度并无此例,为何在中国统一姓氏显得如此重要。笔者认为,中国作为一个比较看重礼制、礼法、家庭出身的国家,姓氏作为家世的标志之一,突显了门族之见。此从儒家角度看应该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统治,但对于已经离俗出家之人,如果此观念带入到僧团,容易产生门户之见,极不利于沙门的团结与统一,故道安之改革,泯灭了僧人因姓氏不同而突显的身世、师门之别,更好的促进了出家僧团的自我认同,有利于团结统一。另一方面,如同释尊倡导出家人着粪扫衣以区别诸外道与在家人一般,道安提倡以释为姓,同样有利于区分出家人与在家人,在某种程度上说,彰显了僧团在社会中的特色。
 
       2、传译戒律,创制僧尼规范,确立制度化僧团管理制度,并严于持戒
 
       佛法三资,戒、定、慧是也。原始佛教和南传佛教皆认为“由戒生定,因定发慧”,戒是整个佛法的基础。大乘佛教则认为戒定慧是一体的,无阶次差别,但二者都强调戒在整个佛教体系中的重要性。道安在《比丘大戒序》中亦认识到了此点:“世尊立教法,有三焉。一者戒律也,二者禅定也,三者智慧也。斯三者至道之由户,泥洹之关要也。戒者断三恶之干将也,禅者绝分散之利器也,慧者齐药病之妙医也。具此三者,于取道乎何有也。夫然用之有次,在家出家莫不始戒以为基趾也。”[10]然而,如前背景中所述,佛法历经汉魏西晋,而戒学中的五部广律均未流行于汉地,此确是当时汉地佛法之一重大缺陷。故道安在序中感叹:“外国重律每寺立持律,月月相率说戒。说戒之日终夜达晓讽乎切教,以相维摄,犯律必弹,如鹰隼之逐鸟雀也。大法东流其日未远,我之诸师始秦受戒,又之译人考挍者鲜。”[11]
 
       道安对东晋佛学的一大贡献即在于对戒律的搜寻与整理。道安早在师佛图澄时即感慨经律的不全,并努力游方搜集。《道安传》载:“于时学者多守闻见,安乃叹曰:宗匠虽邈玄旨可寻,应穷究幽远探微奥,令无生之理宣扬季末,使流遁之徒归向有本。于是游方问道,备访经律。” [12]
 
       晚年,道安回到关中,此时戒律渐至,故其极力搜寻,常亲自主持并为之作序。太元元年(376),道安令昙摩侍、道贤、慧常等合译出一卷本《十诵大比丘戒》。道安作序,名之为《比丘大戒序》。其在《比丘大戒序》中言:“见外国道人昙摩侍讽阿毗昙,于律持善,遂令凉州沙门佛念写其梵文,道贤为译,慧常笔受。经夏渐冬其文乃讫。考前常行世戒,其谬多矣,或殊文旨,或粗举意。”[13]从中可见,道安对于戒律渴求的程度,以及其主持翻译之努力。另,同年,沙门僧纯、昙充从龟兹佛图舌弥处取得一卷本《十诵比丘尼戒》。在道安的主持下,昙摩侍与竺佛念共同译出一卷本《教授比丘尼二岁坛文》。太元七年(382),道安请罽宾来的善于持律的僧人耶舍共佛提、佛念、昙景译出《鼻奈耶律》,道安亲自为之作序。此记载于《鼻奈耶》:“又其伴罽宾鼻奈,厥名耶舍,讽鼻奈经甚利,即令出之。佛提梵书,佛念为译,昙景笔受。自正月十二日出,至三月二十五日乃了。凡为四卷。”[14]道安在序中感叹:“于二百六十事疑碍之滞,都謏然焉。上闻异要,焕乎可观焉。二年之中于此秦邦三藏具焉。” [15]正如道安所说,《鼻奈耶律》是《十诵律》的广律,直到此时,汉地才算得上是真正完整具备了佛法的经律论三藏。太元九年(384),此时道安73岁,离往生还有两年。此年,道安组织译出《中阿含经》、《增一阿含经》、《鞞婆沙》、《婆和须蜜》、《僧伽罗刹传》,并一一为之作序。此可见于《出三藏记集》之《增一阿含序》:“而正专在斯业之中,全具二阿含一百卷、鞞婆沙、婆和须蜜、僧伽罗刹传。此五大经,自法东流出经之优者也。” [16]此时,道安细致的发现二阿含经中往往有律条的存在,外国不知,白衣、沙弥均可翻阅。所以他强调说:“而今已后,幸共护也,使与律同。”另据王建光博士研究,道安关于律的著述还有《比丘尼节本所出本末序》和《关中近出尼二种坛文夏坐杂十二事并杂事》,及已经佚失的《法集旧制三科》[17]。另据汤用彤先生考察,安公晚年,戒律渐至。所提戒本,多与安公有关[18],此不再赘述。
 
       兴宁三年(365),燕军攻占洛阳、河南诸城,为避战乱,道安遂南投襄阳。南投襄阳前,道安之名声早已远播东晋,入襄后,四方学士更是竞相师之,道安亦积极整理收集经典,讲经不辍,注疏不断,客居襄阳十五载,《道安传》载:“师徒数百斋讲不倦”,可见当时道安僧团规模宏大,因而如何管理僧团是道安首需解决的问题。此时诸律未至,故道安遂开汉人制戒规之先河。梁慧皎在《高僧传》中如是言:“安既德为物宗,学兼三藏。所制僧尼轨范佛法宪章,条为三例:一曰行香定座上讲经上讲之法;二曰常日六时行道饮食唱时法;三曰布萨差使悔过等法。天下寺舍遂则而从之。”[19]然而,在《佛祖历代通载》中对道安有着如是记载:“著僧尼轨范及法门清式二十四条,世遵行之。” [20]不知此处所提及的法门清式二十四条是否就是已经佚失的《法集旧制三科》。当然,道安所制之僧尼规范不可能完全符合西土之律仪,然道宣在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中有过如此评价:“六行香咒愿法,四分中食竟方为咒愿说法,而此土盛行并在食前。道安法师布置此法,依而用之于理无失。”[21]又《法苑珠林》则高度评价之,曰“先贤立制不坠于地,天下法则人皆习行。” [22]
 
       道安在佛教戒律制度方面的贡献出了上述两点外,还有一点就是学以师范,严于持戒。此可以从若干事迹中略窥一二。收于《出三藏记集》的《比丘大戒序》中如此宣白:“若精进持戒,同亦当归死,不精进持戒,同亦当归死,宁持戒而死,不犯戒而生。”[23]此可见道安持戒之决心。另,道安有一弟子法遇,因襄阳被陷后止于江陵长沙寺,讲经说法,僧团规模亦达四百人许。其在《高僧传》之《法遇传》中有如此记载:“时一僧饮酒废夕烧香,遇止罚而不遣。安公遥闻之,以竹筒盛一荆子,手自缄封,题以寄遇。遇开封见杖,即曰:此由饮酒僧也。我训领不勤,远贻忧赐,即命维那鸣槌集众,以杖筒置香凳上。行香毕,遇乃起出众前,向筒致敬。于是伏地,命维那行杖三下,内杖筒中,垂泪自责。时境内道俗莫不叹息,因之励业者甚众。既而与慧远书曰:吾人微暗短不能率众,和上虽隔在异域,犹远垂忧念,吾罪深矣。”[24]道安虽在关中,而其弟子僧团中有人犯戒却惩罚不严,于是遥寄荆条以是严惩,由此可见其对整个佛教僧团严于持戒的坚持,亦符合其《比丘大戒序》中的那句“宁持戒而死,不犯戒而生” 。
 
       3、提出处理僧团与社会关系的原则
 
       汉地向来是政权至上,佛法要在汉地传播、发展,就必须正确处理教权与各种社会关系。道安之前,不管是佛法的初传,还是后续各地僧团的活动,如佛图澄与石赵政权,支遁与会稽王氏家族等,都得到了各种社会关系的援助。道安身处政权更替频繁的东晋十六国时期,在继承以往佛教僧团处理社会关系的基础上,明确提出了“今遭凶年,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” [25]的原则。道安之所以南投襄阳,有两个原因:一是襄阳地理位置优越,政治稳定,文化氛围较好;二是当时受到曾为桓温别驾、荥阳太守,后辞职归乡的习凿齿之邀。现收纳于《弘明集》的习凿齿《与释道安书》充分表达了其对道安的崇敬仰慕之情。正是基于以上两点,道安遂南投襄阳,此虽不是依国主,但亦是依士族。时,“高平郄超遣使遗米千斛,修书累纸深致殷勤。安答书云,捐米弥觉有待之为烦。” [26]“有待”是老庄之语,道安意指人之生存需依赖衣食等外在条件,故充满烦恼。此处,道安以玄释佛,更符合玄学名士郄超的口味,亦是一种依“国主”立法事的做法。后道安被苻坚胁至长安,住五重寺。苻坚常以国事咨于道安,道安某种程度上参与了国家政治,成为苻坚的内部顾问。同时,道安在五重寺统领僧众,扮演着前秦佛教领袖之角色。时,沙门僧纯、昙充自龟兹游学归来,称异域有一大乘僧,名鸠摩罗什。道安闻后,几劝苻坚迎请。太元八年(383),苻坚遣大将吕光出征西域,俘获罗什,后因苻坚兵败淝水,前秦动乱,吕光于凉州割据,十多年后罗什方入长安,此时道安早已圆寂。道安借苻坚之力虽未直接促成罗什来华,但却成为罗什来华的重要原因。
 
       总之,道安之于襄阳习凿齿、大富长者、高平郄超、凉州杨弘忠、前秦苻坚,均与之妥善处理各种关系,借以传播、发展佛教,极大的促进了佛教在当时社会的影响力。
 
       三、道安僧团建设简评
 
       道安主要生活于东晋十六国时期,此时社会动荡,战争频发,佛教传入汉地亦仅三百年左右,三藏中律藏更是罕有大律译出。道安基于当时的社会环境,出于弘传佛教、促进佛教发展的目的,孤明先发,统一沙门姓氏,翻译戒律,创制僧尼规范,提出处理沙门与社会关系的原则,是佛教的集大成者之一。首先,道安之统一沙门姓氏,对内泯灭了僧人俗世身份之别,很好的促进了沙门内部的统一与认同;对外则彰显了沙门的特色,促进了沙门在世俗社会中统一形象的树立。其次,翻译戒律,则促进了佛法三藏的完整,是汉地佛教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佛教。另一方面,诸戒的传译,促使沙门个人行为进一步规范化,使之不再依附于所谓的儒家礼仪,促进了沙门对自我的认识以及世俗大众对沙门的认识。再者,僧规的建立,弥补了多时佛教因大律未译,楗度不全,给沙门日常行为带来的困扰。同时,道安开汉人制规之先河,极大的影响了后世之诸种僧制、清规的建立。最后,道安提出“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”之原则,假借王权、高门士族等社会关系促进了佛法在汉地的流传,成功的为后世沙门处理僧团与社会关系树立了一个示范。其后,慧远在《沙门不敬王者论》中虽提出沙门不跪拜王者,但实为拥护王权统治,可以算是对道安思想的一个良好延续。虽说,此原则造成中国佛教一直未能脱离王权的影响,但出于当时的特殊社会环境考虑,是值得肯定的。
(作者为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宗教研究所研究生)
 
       参考文献:
 
       [1] 大正新修《大藏经》[M]。
 
       [2] 汤用彤:《魏晋南北朝佛教史》[M],武汉:武汉大学出版社,2008年版。
 
       [3] 王建光:《中国律宗通史》[M],南京:凤凰出版社,2008年版。
 
       [4] 崔永波:《道安与中国佛教僧团管理》[OL], 北京:中国佛教制度研究中心, 2009年版。
 
       【注 释】
 
       [1]参自大正新修大藏经, 梁慧皎 : 《高僧传》T50, no. 2059;汤用彤:《魏晋南北朝佛教史》,武汉大学出版社,2008年12月版133-134页。
 
       [2][3][4][5][6][7][8][9][12] [19] T50 , no. 2059, p. 385, c7-9,p.385,c19-21,p. 385, b27-28,p. 387, a10-12, p. 352, a2-4, p. 352, c28-29, p. 352, c9-14, p. 352, c29-p. 353, a4, p. 351, c21-24, p. 353, b23-27。
 
       [10][11][13][16] [23] T55, no. 2145, p. 80, a17-22, p. 80, a25-29, p. 80, b3-7, p. 64, b15-17, p. 80, c13-16。
 
       [14][15] T24, no. 1464, p. 851, a18-21, p. 851, a22-24。
 
       [17]王建光:《中国律宗通史》,凤凰出版社,2008年版,78页。
 
       [18]详见汤用彤:《魏晋南北朝佛教史》,武汉大学出版社,2008年版,147页。
 
       [20]T49, no. 2036, p. 524, b19-20。
 
       [21]T40, no. 1804, p. 136, b13-16。
 
       [22]T53, no. 2122, p. 576, a1-2。
 
       [24][25][26] T50, no. 2059, p. 356, a21-b1, p. 352, a12, p. 352, c7-9。
 
 
 
 

 
编辑:刘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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