陕西省佛教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陕西省佛教协会。英文译名: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SHAAN XI PROVINCE 英文缩写:B?A?S?N。
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团结和带领全省佛教徒爱国爱教,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传承优秀文化,弘扬佛教教义,加强自身建设,维护合法权益,发扬优良传统,践行人间佛教思想,庄严国土,利乐有情,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陕西省宗教事务局,登记管理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。
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西安市含光路南段28号嘉翔大厦16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:
(一)团结和带领全省佛教徒爱国爱教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。
(二)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,深入调查研究,反映佛教组织和佛教界人士的意见和诉求,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。
(三)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,加强信仰建设、道风建设、教制建设、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。指导和支持各市(区)佛教协会的工作;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、严肃清规戒律、开展弘法利生活动;引导居士正信正行,护持三宝。
(四)按照中国佛教协会教制建设规定,认定教职人员;审核认定传戒十师,会同传戒寺院审查认定受戒人员;对全省佛教寺院住持的任职、退职,进行审核和审批;礼请省内全国、全省重点佛教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寺院的住持。
(五)兴办佛教教育事业,办好佛教院校,培养佛教人才,提高陕西佛教界整体素质。
(六)开展佛学研究及佛教文化交流活动,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编印流通佛教书刊,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。
(七)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,造福社会,利益人群。
(八)开展与台湾同胞、港澳同胞、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,增进了解,团结合作,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。
(九)开展同全国佛教界和国际佛教组织的友好交往,促进国内、国外佛教文化交流,维护世界和平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
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代表会议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选举理事、组成理事会;
(三)选举常务理事,组成常务理事会;
(四)选举会长、副会长,礼请名誉会长;
(五)授权理事会必要时从理事中增补常务理事;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;
(七)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;
(八)决定终止事宜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八条 全省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,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。代表人选由各市、区佛教协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,经地方宗教管理部门同意后,报陕西省佛教协会审核确定。未建立佛协组织的市、区,由各寺院提名商地方宗教工作部门同意后,报经上级佛教协会,直至本会审核确定。
第九条 全省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条 全省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省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,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,对全省代表会议负责。其职权是:
(一)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;
(二)全省代表会议召开期间,根据会长提名选举秘书长;根据秘书长提名选举副秘书长;
(三)根据会长会议提议,增补常务理事,罢免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;
(四)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(五)全省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。
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依照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。其职权是:
(一)执行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决议,决定重大事项;
(二)筹备召开全省代表大会和理事会;
(三)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;
(四)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;
(五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。
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,会长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一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全省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。
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对外代表本会,对内领导会务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、常务理事会议、会长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,讨论决定重要会务。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;
(三)督导和检查全省代表会议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(五)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条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,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六个月举行一次。
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,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。秘书长在会长和副会长的领导下,负责处理日常会务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,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。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,对佛教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,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和顾问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,设置若干个工作部门,由秘书长统一协调管理,处理全省佛教界日常事务(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)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,设置文化、教育、慈善、服务等事业机构。
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
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:
(一)政府拨款;
(二)市、区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自愿缴纳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;
(三)社会捐赠;
(四)自养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。
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财务制度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接受审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交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,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,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,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,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经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。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30日陕西省佛教协会第七次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决议和决定,各市(区)佛教协会、佛教寺院、佛教院校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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